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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就该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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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就该用重典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3/25 14:34:0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早在2002年,我国就明令禁止“瘦肉精”用于养殖业,然而这个餐桌上的“毒瘤”多年来未被根除。造成这一乱象的原因,除了监管部门的失职外,应该说与对违规添加者处理“过于宽松”有关。

  早在央视曝光双汇之前,其实瘦肉精的危害就已经浮出水面了,遗憾的是,如果不是央视曝光,恐怕还难以引起重视。从已经发生的数起“瘦肉精”事件来看,其处理也是不尽如人意。2002年广州某饲料生产公司违规添加“瘦肉精”,480人中毒,责任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即使到今天,“依法”处置也显得轻一些。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规在食品中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只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轻微处理。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违规在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不管造成多严重的后果,其刑责大概也就到这个地步。

  只要不是发生特大中毒事件,一般的慢性中毒或者说没有明显中毒症状者,就只能自认倒霉,公安部门几乎是不介入的。即使发现了瘦肉精之类的有害添加物,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只能运用罚款等手段处理。就算追究刑责,“慢性中毒”者几乎也不会纳入其“危害范畴”,对其处理的“过度宽松”,难免不使他们心存侥幸。如今,监管双汇事件的风声很大,但河南19名公职人员除了被免职和开除公职外,至今没听到追究其刑责之说。

  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安危,对于故意添加有害物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者,就该施以重典,不然不足以震慑犯罪,维护公众切身利益。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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