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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26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0年第1号)、《转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厅卫医考办〔2010〕4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考点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

      按照卫生部、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及《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7号)的要求。

      二、报名形式、时间、地点

      (一)报名形式: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的方式。

      (二)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2月22日-3月22日。

      (三)报名地点: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照片后打印。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2010年3月24日——4月7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逾期不再受理。

      报名审核确认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3月24日-3月29日前送审单位: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六城区、经开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民营医院、个体诊所。

      2、六县卫生局送审时间:上林县(3月30日),马山县(3月31日),横县(4月1日),宾阳县(4月2日),隆安县(4月6日),武鸣县(4月7日)。

      各县(区)卫生局、经开区、医疗卫生单位及民营医院组织考生网报后进行初审并收取材料、考试费,统一提交到南宁市卫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新华路5号市卫生大厦七楼),咨询电话:26309092611625

      三、考试时间及说明

      (一)实践技能考试时间

      2010年7月1日-7月15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考点下发的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为准。

      (二)医学综合笔试时间

      1、执业医师

      2010年9月11-12日(两天),每天考2个单元,共4个单元。

      2、执业助理医师

      2010年9月11日(一天),共考2个单元。

      (三)壮医考试自2010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

      (四)自2010年开始,在现役军人考试的医学综合笔试中增加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大纲另行公布。

      四、现场确认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数码照片两张;

      (五)试用单位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提交《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2、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资格证明书》;或确有专长人员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八)市社会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所)还必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考试费用

      (一)实践技能考试

      1、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60元/人。

      2、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30元/人。

      3、公卫执业(助理)医师160元/人。

      4、中医、中西医结合、壮医执业(助理)医师160元/人。

      5、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中医(壮医)执业(助理)医师130元/人。

      (二)医学综合笔试

      1、执业医师160元/人。

      2、执业助理医师150元/人。

      六、要求和说明

      (一)加强领导,严把资格审核关。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把好准入关,严防利用虚假学历证明混入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队伍。

      (二)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审核。市属六县(区)各乡镇的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证明,由县(区)卫生局出具;市区内企、事业单位内设医务室的从业人员的证明,由本单位出具,并附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证明,由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出具。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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