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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治精神病首先要强调医学专业性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22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中央综治委委员、卫生部副部长尹力表示,今明两年全国将改扩建550家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提高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救治能力,减少肇事肇祸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具有一定攻击性的严重精神病人可能对他人权利具有风险,因而基于维护他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量,当有必要防范。卫生部负责人作出的表示从一定程度上说,应属积极之举,面对任何一种疾病,我们总是希望医疗设施能够更完善,医学水平能够更高。

      然而在疾病分类里,精神病一直处于并不明确的位置,这使得我们还不能把精神疾病防治机构扩建和一般意义上的设备升级、能力提高简单类比。与一般医院不同的是,精神病院因涉及对人身自由的强制限制,使得其功能的发挥需要极大的谨慎,需有非常的责任态度。

      此次卫生部的表态或许已潜在地包含为了精神病人的健康这一目的,但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拿出举措,目的又是为了减少这个群体造成的危害,这样一种凸显与强调似与疾病防治的基本目的有一些距离。医学的第一目的是人性、人道,首先指向患病者的健康与权利,如果防治精神病是一项医学事业,那么首先应予强调的也是精神病人的健康,减少危害自然难以忽视,但应排列在为了病人这一目的之后。

      基于现实,我们应当承认,人们谈论精神病,有时并不是在谈论一种医学疾病,而是在一整套话语体系下谈论一个社会概念。精神疾病只能对应一个人的精神状态,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程度如何,唯一正当且无可置疑的是他被独立可靠的医学机构合法鉴定。然而一些时候,精神病可能会被其他主体以其他方式定义,一个人的身份被区分被甄别,进而被纳入精神病患者群体,不是出于医学目的,而是为了某种社会秩序的需要,比如因帮助他人上访而被强送精神病院的徐林东事件,因拍摄群众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彭宝泉事件等,都是以防治疾病名义伤害人身权利的代表性案例。

      任何被排除出正常生活的人,总是显得弱势,而精神病人是特别值得关注和同情的。因为这种疾病的特殊性,应当更加体现对人的理解,专业工作者更加需要心无旁骛,秉持职业操守。就救治重性精神病而言,我们认为其本质是专业性的,但也与社会其他构架难以决然分离。这里,也许需要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协助,但也仅仅是协助,具体而言,他们可以临时性采取强制性拘束手段,但在决定是否给予强制医疗方面,警察权乃至其他任何权力都不具有决定性,而只能是以医疗机构的判断为结论,且不能对它们作出结论施予压力。

      或许我们应当拥有像对待结核病那样的态度。对结核病国家实行免费检查和报病激励政策,目的是采取措施积极发现肺结核患者,使之及时得到规范的治疗和管理,恢复健康,减少结核菌在人群中的传播。其本质意义是,防治一些重大疾病并不只被认为是一项社会救助措施,而是国家监护权的体现,展现了国家日常防治状态,对于精神疾病,我们认为,医学负责判定疾病以及它的程度与救治,而政府和其他权力主体应当与这种专业性保持距离,承担服务与保障职能。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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