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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4月起提高医保待遇 降低职工住院起付标准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6

      从苏州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4月起苏州将提高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内容涉及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降低职工住院费用医保起付标准、提高重症精神病人门诊特定项目医保待遇、提高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标准、扩大生育保险基金结付的生育并发症病种范围等多个方面。

      从4月1日起,苏州将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人均每年增加50元。即70周岁以下由900元提高到95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100元提高到1150元;其中按照有关文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350元提高到1400元。这与10年前的70周岁以下350元、70周岁以上400元的门诊个人账户金额相比,增长了近3倍。

      同时,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将降低。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退休人员在县市(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乡镇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400元分别降至300元和200元;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由200元降低为100元。

      另外,苏州市区还将提高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付比例;提高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对象、五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患特定病症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体的实时医疗救助标准;提高重症精神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和少年儿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困难群体在苏州市区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就医时,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住院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以及门诊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医疗救助金补助标准由70%提高至80%;对于使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重症精神病人所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分别在3000元和2000元以内的,将实现全额结付。

      从4月1日起,苏州市区将扩大按诊疗服务项目付费的生育并发症病种范围,由原来的4种增加至11种。女职工分娩时发生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等7种疾病时,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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