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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哈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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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哈佛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生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1 0:11:4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在1968年召开的世界第22届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即脑死亡新概念,将脑死亡作为确定人死亡的新标准。

  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判断脑死亡的四条具体标准,简称哈佛标准。四条具体标准如下:①对外部刺激和内部需要无接受性和反应性,即病人处于不可逆的深度昏迷,完全丧失了对外界刺激和内部需要的所有感受能力,以及由此引起的反应性全部消失;②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③诱导反射消失;④脑电图示脑电波平直。对以上四条标准还要持续24小时连续观察,反复测试其结果无变化,并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的病例,即可宣布病人死亡。

  现在,不少国家(地区或组织)接受了脑死亡概念和标准,有的还对此进行了立法。目前,我国的脑死亡标准正在制定之中,尚未对脑死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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