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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侵权责任法,关注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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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侵权责任法,关注职业病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2/2 21:33:1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随着我国经济日益发展,职业病危害越来越受到国家立法机构的重视,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也对职业病相关问题做了一些规定:

  第一百条【不可量物致人损害】

  制造噪音、振动、光辐射,电磁波或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不良异味等,超过正常容忍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专家责任】

  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依据本节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签署法律文件或者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作出专业决策错误,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替代责任】

  专家受雇于专门的执业机构并以该执业机构的名义对外从事执业活动,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执业活动中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执业机构承担替代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专家过错的判断】

  专家在执业活动中须尽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应认定专家有过错。

  第九十六条【不实信息与不当咨询意见】

  负有信赖义务的专家提供不实信息或不当咨询意见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前款情形,有直接侵权人的,专家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害生命权】

  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五条【侵害健康权】

  侵害他人健康权,造成人身伤害、残疾的,应当对受害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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