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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乡镇卫生院防疫妇幼专干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24

    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落实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和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水平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防疫、妇幼专职干部的任职条件

    防疫、妇幼专干是指在乡镇卫生院的卫技人员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主要从事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专职人员。其任职条件:1、热爱农村社会卫生工作,责任心强;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任职资格证书;4、能独立深入村组完成本职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防疫专干职责

    1、收集掌握本地与计划免疫有关的基本资料;

    2、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常住、暂住和流动人口中的接种对象;

    3、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疾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免疫工作;

    4、负责乡村计划免疫冷链设备管理,正确使用、保养冷链设备和接种器材;

    5、做好疫苗的计划、接收、贮存、分发工作;

    6、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接种和疫苗使用情况;

    7、定期培训村级卫生防疫人员、召开村级卫生防疫人员例会;

    8、监督、管理、指导村级卫生防疫人员各项工作;

    9、结合农 时和疾病流行规律,开展农民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10、及时准确收集、整理、上报辖区疾病控制工作信息医学教育`网整理;

    11、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管理工作;

    12、及时报告、处理或协助上报、处理异常接种反应、疫情及突发卫生事件;

    13、完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妇幼专干职责

    1、负责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的乡村两级工作任务,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2、组织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产前检查:城市不少于8次,农村不少于5次。产后访视不少于3次。

    3、指导并组织村级保健人员或接生员开展高危孕妇的筛查工作,即时转诊高危孕妇住院分娩。

    4、推广母乳喂养和住院分娩。确有困难住院分娩的孕妇要实行新法接生。

    5、积极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基本知识,动员并组织辖区内准备结婚的男女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6、组织开展儿童系统管理或生长发育监测。城市儿童实行4:2:1体检(即1岁内每年4次,1-3岁每年2次,3-6岁每年1次)。农村儿童实行3:2:1体检(即1岁内每年3次,1-3岁每年2次,3-6岁每年1次)。

    7、开展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及腹泻病的防治工作。

    8、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普查、普治及健康教育科普宣传工作;

    9、监督、管理、指导、培训村级妇幼卫生人员,负责例会工作;

    10、及时、准确收集、整理、上报辖区妇幼保健工作信息;

    11、完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管理

    (一)职位设置: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设防疫专干和妇幼专干各一名,人口多的乡镇可增加专干职数。

    (二)人员聘任: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县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单位进行业务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陕西省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统一聘任。但要保证专干相对稳定。

    (三)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防疫、妇幼专干,接受乡镇卫生院日常管理,接受县级业务单位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防疫、妇幼专干量化的业务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签订合同,每半年统一进行一次工作实绩考核。妇幼专干兼职临床业务工作,必须保证完成本职任务,不得减少主要工作待遇。

    (四)待遇及奖惩:切实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和“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确保两干工资和工作经费。防疫专干、妇幼专干实行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即业务实绩和日常工作情况由乡镇卫生院和县级业务单位共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陕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考核确定为称职,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额发放;对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突出的防疫、妇幼专干还可给予表彰、实物奖励或发给奖金;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不能享受全额待遇。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处于全县(市、区)末位,不再聘任,按分流人员管理。

    四、附 则

    (一)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起施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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