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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妊娠合并心脏病

    作者:普生济世…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6

      1.种类

      妊娠合并风湿性心脏病近年减少,妊娠合并先天心脏病相对增多。种类有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妊高征心脏病、围生期心肌病、心律失常、贫血心脏病、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脏病等。

      2.妊娠分娩对心脏病的影响

      (1)妊娠期:血容量约增加35%,至孕32~34周达高峰;心率增快,心排血量增加20~40%.子宫增大,膈肌上升使心脏向上向左移位和大血管扭曲,更易使心脏病孕妇发生心衰。

      (2)分娩期:分娩期加重心脏负担。

      第一产程:每次宫缩回心血量增加,心排血量增加20%.第二产程:除宫缩外,产妇屏气用力,肺循环压力增高,内脏血液涌向心脏。此期心脏负责最重。

      第三产程:胎儿胎盘娩出后,血窦内血液大量进入体循环,回心血量剧增。子宫迅速缩小,腹压骤降,内脏血管扩张,大量血液流向内脏,回心血量又严重减少,易发生心衰。

      (3)产褥期:产后1~2日内,由于子宫缩复,大量血液进入体循环,加之产妇体内组织潴留的大量液体回到体循环,血容量再度增加,也易引起心衰。

      3.心脏病孕产妇最危险的时期: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产褥期最初3日内,心脏负担最重,是心脏病孕产妇最危险的时期,极易发生心力衰竭。

      4.心脏病代偿功能的分级

      按其所能负担的劳动程度分4级:

      (1)Ⅰ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无症状)。

      (2)Ⅱ级:一般体力活动稍受限制(心悸、轻度气短),休息时无症状。

      (3)Ⅲ级:一般体力活动显著受限制(轻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适、心悸、呼吸困难),休息后无不适;或过去有心力衰竭史。

      (4)Ⅳ级: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5.妊娠期早期心衰的诊断

      出现下述临床表现,应诊断心脏病孕妇早期心力衰竭:(1)轻微活动后即出现胸闷、心悸、气短。

      (2)休息时心率每分钟超过110次,呼吸每分钟超过20次。

      (3)夜间常因胸闷而需坐起呼吸,或需到窗口呼吸新鲜空气。

      (4)肺底部出现少量持续另外音,咳嗽后不消失。

      6.心脏病可否妊娠的依据:可从心脏病种类、病变程度、心功能级别及具体医疗条件等因素,分析和估计心脏病患者能否随分娩、产褥期的负担,判断心脏病患者可否妊娠。

      (1)可以妊娠: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患者,妊娠后经适当治疗,估计能随妊娠和分娩,很少发生心力衰竭。

      (2)不宜妊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级及以上患者。患风湿性心脏病伴肺动脉高压、发绀型先心病、慢性心房颤动、Ⅲ°房室传导阻滞,因易在孕产期发生心衰,不宜妊娠;若已妊娠,应在妊娠早期人工终止。

      7.心脏病孕产妇的主要死亡原因:心力衰竭和严重感染是心脏病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8.妊娠期处理

      对不宜妊娠者,应于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若有心衰应在心衰控制后再终止妊娠,对允许继续妊娠者,应预防心衰,防止感染。

      (1)每日有足够睡眠,避免过劳和情绪激动。

      (2)加强产前检查,妊娠20周前每2周、妊娠20周后每周检查1次,了解心脏代偿功能,有无心衰。发现心脏功能Ⅲ级或以上者,应及早住院治疗。心脏病孕妇应在预产期前2周住院待产。

      (3)进高蛋白、高维生素饮食,整个妊娠期体重增加不应超过10kg,妊娠4个月起限制食盐摄入量。

      (4)及早纠正贫血、妊高征、上呼吸道感染等。

      (5)不主张预防性应用洋地黄。有早期心衰的孕妇,选用地高辛0.25mg,每日2次口服,2~3日后可根据临床效果改为每日1次,不应达到饱和量,以备病情变化时能有加大剂量余地。不主张长期应用维持量,病情好转应停药。

      9.分娩期处理

      心功能良好、无手术指征的心脏病孕妇,产程开始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缩短第二产程,必要时阴道助产。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胎儿娩出后,产妇腹部放置沙袋,防止腹压骤降诱发心衰。产后立即肌注吗啡10mg或哌替啶(度冷丁)100mg.若子宫收缩不佳,肌注缩宫素10~20U,禁用麦角新碱,以防静脉压增高,引起心衰。

      心功能Ⅲ级的初产妇,或心功能Ⅱ级但宫颈条件不佳,或另有产科指征者,均应择期剖宫产。选择硬膜外麻醉为好。已有心衰时,应控制心衰后再行手术安全。应适当限制输液量,以24小时静滴100ml为宜。

      10.产褥期处理

      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至产后1周。应继续卧床并密切观察心率、呼吸、血压等变化。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可在产后1周左右行绝育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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