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会员中心·设为首页·下载·社区·百度·谷歌
  • 默认
  • 淡蓝
  • 宁夏
  • 新绿
  • 竹韵
  • 水墨
  • 星空
  • 奥运
  • 咖啡
  • 紫色
展开

资讯

图片

下载

健康

考试

搜论坛

理论教学
  • 河北省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2/2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从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八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卫生学]河北省城乡集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学]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
    [卫生学]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卫生学]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
    [卫生学]《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实施  [卫生学]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卫生学]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  [卫生学]河北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卫生学]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总则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我要投稿 | 最近更新 |网站管理| 加入收藏
有害短信息举报 |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 版权所有 | QQ群: 208861788
Copyright © 2008 - 2022 pooson.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0006718号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营利性网站,部分资源来源其他网站,
如果有些资源侵犯你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我们处理!站长QQ:(1107044562) 邮箱:pooson@qq.com互联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