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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和精神药品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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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和精神药品使用规定
作者: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7 13:33:5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印鉴卡及获取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专用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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