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会员中心·设为首页·下载·社区·百度·谷歌
  • 默认
  • 淡蓝
  • 宁夏
  • 新绿
  • 竹韵
  • 水墨
  • 星空
  • 奥运
  • 咖啡
  • 紫色
展开

资讯

图片

下载

健康

考试

搜论坛

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辅导:经消化道吸收中毒处理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执业药师辅导:经消化道吸收中毒处理
作者: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7 13:37:0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经消化道吸收中毒处理是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所包含的内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经消化道吸收中毒①催吐②洗胃。

  催吐:饮水500~600ml,刺激咽后壁。

  注意

  ①昏迷:禁止;

  ②抽搐、惊厥未被控制者:不宜;

  ③患食道静脉曲张、主动脉瘤、胃溃疡出血、严重心脏病:不宜;

  ④孕妇慎用。

  ⑤呕吐时患者头部应放低,或转向一侧以防异物吸入气管。

  洗胃

  (1)对水溶性药物中毒较适用。

  (2)每次200-400ml,反复多次

  洗胃注意事项:

  1.洗胃应尽早进行,一般在服毒后4~6小时内洗胃有效。如毒物量大,或存在胃-血-胃循环,即使超过6小时,仍有洗胃的必要。

  2.惊厥或抽搐未被控制之前禁止洗胃。

  3.每次300~400ml,最多不超过500,过多易将毒物驱入肠中。

  4.强腐蚀剂中毒禁止洗胃,否则可引起食道或胃穿孔。

  5.注入液体压力不要太大,以免胃穿孔。

  6.挥发性烃类化合物(汽油)口服中毒患者不宜洗胃,因胃反流后可引起类脂质性肺炎。

  7.应将胃内容物抽出做毒物分析鉴定。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我要投稿 | 最近更新 |网站管理| 加入收藏
有害短信息举报 |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 版权所有 | QQ群: 208861788
Copyright © 2008 - 2022 pooson.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0006718号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营利性网站,部分资源来源其他网站,
如果有些资源侵犯你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我们处理!站长QQ:(1107044562) 邮箱:pooson@qq.com互联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