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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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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5 0:18:0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关于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紫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I~Ⅱ级者,可以妊娠

  B.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C.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D.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E.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答复:本题选C.

  妊娠期血流动力学的改变使心脏储备能力下降,影响心脏手术后的恢复。加之术中用药及体外循环对胎儿的影响,一般不主张在孕期手术,尽可能在幼年、孕前或延至分娩后在行心脏手术。若妊娠早期出现循环障碍症状,孕妇不愿做人工流产,内科治疗效果不佳,手术操作不复杂,可考虑手术治疗。手术期宜在妊娠12周以前进行,在手术前注意保胎及预防感染。人工瓣膜置换术后需长期应用抗凝剂,在妊娠及哺乳期最好选用肝素钠而不用华法林,后者可通过胎盘,也可进入乳汁,有引起胎儿畸形及胎儿、新生儿出血的危险。

  因哺乳时,每日需要摄入较多的液体,才能保证每天产生足够的乳汁。容量负荷较不哺乳的状态增大很多,加重心脏负荷。在心功能处于3级的状态下,可能因容量负荷过重,加重心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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