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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考核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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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考核与培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5 0:29:3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执业医师法的考核与培训大体内容如下:

  1.定期考核:

  考核组织: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或单独组织;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结果---需报告原医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机关。

  2.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暂停其3至6个月执业活动,参加培训学习。若再考核仍不合格者,注销执业证书。

  3.表彰与奖励:《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优秀医师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2)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3)在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医学教\育网原创伤亡等紧急严重危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时,救死扶伤、表现突出的;

  4)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情形的。

  例题:

  《执业医师法》规定给执业医师予以表彰或奖励的情形,下列各项中在该法没有规定的是:

  A.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B.服务态度和蔼,从未出现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的

  C.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D.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E.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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