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解决的途径: 1.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2.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并按双方自愿原则和本《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处理。此称为“行政救济”; 3.患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称为“司法救济”。 4.行政调解的终止: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不成的或调解后一方又反悔的,此时只能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 (二)医疗事故赔偿原则: 1.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对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后果与原疾病的关系。 (三)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 该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基本上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医疗实际情况而确定。 1.医疗费。为新造成损害的医疗费用,即应除外原发病医疗费; 2.本人误工费。根据不同情况预以赔偿。 (1)有固定收入者,又分: 1)按本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对收入高于医疗事发生地上年度人均工资3倍的,则按此3倍计算。 (2)无固定收入者:按医疗事发生地上年度人均工资算。 3.住院伙食补助:按医疗事发生地国家机关人员出差标准; 4.陪护费:按医疗事发生地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该条规定及上述2--2条规定存在一些问题。若西部地区偏僻农村患者在北京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等发达地区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其获得牡误工费、陪护费要比在当地高出许多,尤其下述的残疾生活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 1)补助原则----根据残疾等级; 2)补助标准---医疗事发生地上居民年平均生活费。 3)补助时间----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补30年。若受损害者为60岁以上的,补助时间不超过15年。若受损害者为70岁以上的,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关于60岁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上和70岁以上者为何不超过15年与5年,是因为《条例》制订时我国人均期望寿命还不到75岁,同样后述的关于上一代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年限也因此决定。 6.残疾用具费:应为普及型的,且应有医疗机构的证明。 7.丧葬费:按医疗事发生地标准。 8.死者或残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此亦为较复杂问题,实际处理过程中更易产生矛盾。 1)补助对象确定原则:以死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者所扶养的无劳动能力者; 2)补助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应考虑物价上涨指数: 3)补助时间: A.下一代:补到16岁,满16岁仍无劳动能力者补20年; B.上一代:60岁以上者补15年;70岁以上者补5年。 9.交通费:按实际需要的的交通往来费,且应有凭证。 10.住宿费:按医疗事发生地国家机关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应有凭证。 11.精神慰问金:按医疗事发生地居民年均生活费水平。对死亡者不超过6年,对残疾者不超过3年。精神慰问金赔偿也是复杂问题,实际处理中也有许多矛盾。 12.其他有关医疗事故赔偿的规定 1)对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直系亲属只补助二人,其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补助标准同上述有关标准; 2)死亡者配偶、直系亲属参加丧葬的费用补助也只为二人,其交通、误工、住宿费用标准,同上。以上费用由医疗事故单位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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