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生物实验机构、贩卖野生动物、建设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重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的法律责任。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疾控机构不依法履行监测、报告、调查、采取防控措施及泄漏患者隐私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不依法对单位和责任区内采取防治措施的,不依法接诊、救治、转诊和报告的,不依法保管医学资料和故意泄漏患者隐私的及违反技术规范,因输血和使用血制品引起传染病发生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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