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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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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总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5 0:29:4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于2003年5月7日“非典时期”由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批准通过。其结构与内容其本与《传染病防治法》相似。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总 则

  1.立法宗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事件定义: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重大传染病疫情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4)重大职业中毒事件

  5)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例如重大化学环境污染、放射事故等。

  3.应急工作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4.处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5.总体要求: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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