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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师考试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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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师考试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作者: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3 11:53:0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医学教育网学员提问:临床医师考试中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医学教育网老师回复: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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