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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医师法:注册、不予注册及注销注册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5

      注册、不予注册及注销注册的规定:

      1)注册: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者,经审批同意并发给执业医师证书的过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注册申请后,应30日内做出予以注册或不予以注册的决定。注意,虽考试合格但若不注册就行医执业,按规定仍属于违法。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可见如精神病患者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注册。至于因年龄不满18岁者,可能在中医或其他传统医学领域能见到;

      (2)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至申请注册时尚不满二年者;

      (3)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行政处罚的,自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时不满二年者;

      (4)其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易者。

      3)注销注册的情形:

      (1)死亡或宣告失踪者;

      (2)(正在)受刑罚的;

      (3)(正在)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考核不合格被暂停3---6个月执业活动,期满再考仍不合格的;

      (5)终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其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4)注册的目的和内容:规范医师按注册地点、专业类别、专业范围执业。例如,当前有关医师“走穴”之事,就涉及有关执业注册地点的问题。

      5) 对不予注册或对给予注销注册而与卫生行政部门发生异议时的法律救济

      《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申请注册的卫生行政机关对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若对此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被卫生行政机关注销注册者,对注销注册有异议的,也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员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医学\教\育网原创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行政复议法》为专门法,因此除非法律规定的时限大于六十日,否则都应遵守六十日。故回答本题时不能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十五日内”,而应为“六十日内”。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仍为“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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