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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5

      (一)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般规定

      1.鉴定程序的启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报告后认为需要鉴定的;医患双方发生争议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需要鉴定的。

      2.鉴定组织: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实施。

      首次鉴定单位:设区的市或省直管县(市)的医学会。

      3.再次鉴定单位:所在地省级医学会;并由不服首次鉴定的当事人在收到首次鉴定书后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鉴定申请。

      4.鉴定专家条件与专家组:

      1)专家个体应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及执业道德,具有专业高级职称3年以上者。

      2)专家组由医学会主持,医患双方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总数为单数。若与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回避。

      3)专家组总数为单数,主要学科人数不少二分之一;涉及死亡或残疾的,应从专家库中抽取法医加入。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1.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应在受理后5日内通知医患双方提交有关资料;

      2.医患双方收到提交有关资料的通知后10日内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其中医方应提交更多详细资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②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③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④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些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3.专家鉴定组实行合议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医学科学原理及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别和判定。其间可向医患双方调查取证。

      4.医学会应在收到医患双方提交的资料后45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5.鉴定结论应以半数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③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④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⑥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⑦医疗事故等级;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6.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在收到首次鉴定书15日内向医方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鉴定。

      7.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交由省级医学会再鉴定。

      (三)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也称医疗事故排除事项,若发生医疗事故的民事诉讼,对医方也可称为抗辩事项。

      1.紧急救命采取的措施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2.患者精神异常或特异体质所致医疗意外;

      3.现有医学水平无法预料或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5.因患方延误诊疗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

      请注意:以上为《条例》规定的不属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按规定都不应给予赔偿。但实际医疗活动中发生任何一种以上情形,医疗机构私下或经法院判决,都给予了“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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