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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师
  • 血站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5

      《献血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对血站,医疗机构的较少。

      1.血站非法采血、出售无偿献血血液或非法组织他人买血的,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亦要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2.血站违反操作规程采血,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若给献血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血液的,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或可能造成经血液传播传染病危险的,限期整顿,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医疗机构将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或可能造成经血液传播传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染病危险的,限期整顿,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若给献血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临床输血安全,卫生部于2000年6月1日还颁发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且在以往考试中有过考题,因此对有些内容应予了解,如:配血实验与输血间隔为3天之内;受血者与供血者的血样应在2~6度下应保留7天;输血时应严格核对、密切观察不良反应;用毕血袋返回输血科至少保留一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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