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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师
  • 医患关系中病人的道德权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5

      (一)基本的医疗权

      病人享有平等的基本医疗保健权,即每一个病人都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诊治、护理的权利,有权得到公正、一视同仁的待遇。

      与病人平等的基本医疗保健权相对应的是医师为病人诊治的基本义务。

      (二)对疾病的认知权

      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有知悉的权利。这项权利为现代医学模式和医患关系模型所特别要求,是病人权利的实质内容之一。

      与此相对应,医师有解释说明病情的义务,即医师应该用病人或其家属、代理人能够听懂的语言,告诉病人有关诊断、治疗和预后的信息。

      (三)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是病人自主权的一个最重要而又具体的形式,是医学科研和人体实验、临床医疗领域的基本伦理原则之一。

      知情同意权的意义,不只是为了争取病人合作,增进医患关系和谐,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体现在对病人的尊重,并保障病人自主权的合理行使上。

      拒绝治疗是病人知情同意自主权的特殊体现,但这种拒绝首先必须是病人理智的决定。倘若拒绝治疗会给病人带来生命危险或严重后果,医师可以否决病人的这一要求,进而耐心劝导病人,必要时通过其家属或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使特殊干涉权。

      (四)保护隐私权

      患者对于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

      与此相对应,医师有保护隐私、保守医密的义务。它要求医师:病人的病历及各项检查报告、资料不经病人同意不能随意公开或使用;病人出于诊治疾病的需要使医师知晓自己的隐私,医师没有权利泄露。

      但当病人的这一权利对他人或社会可能产生危害时,医师的干涉权或他的社会责任可以超越病人的这种权利要求。例如,病人患有传染病或有自杀念头,即使病人要求为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完全保密,医师也应根据具体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或通知其家属。

      (五)获得休息和免除社会责任权

      病人有获得休息和免除社会责任的权利。但病人免除社会责任权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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