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会员中心·设为首页·下载·社区·百度·谷歌
  • 默认
  • 淡蓝
  • 宁夏
  • 新绿
  • 竹韵
  • 水墨
  • 星空
  • 奥运
  • 咖啡
  • 紫色
展开

资讯

图片

下载

健康

考试

搜论坛

临床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注册问题

    作者: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助理医师]不能进行临床助理医师证书注册的  [助理医师]临床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的条件
    [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执业医师]台湾居民报考临床执业医师怎样进
    [执业医师]2013年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笔试分数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有什么要
    [执业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问题汇总  [执业医师]2013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
    [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医师考过之后没注册怎么  [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专业综合考试内容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我要投稿 | 最近更新 |网站管理| 加入收藏
有害短信息举报 |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 版权所有 | QQ群: 208861788
Copyright © 2008 - 2020 pooson.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0006718号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营利性网站,部分资源来源其他网站,
如果有些资源侵犯你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我们处理!站长QQ:(1107044562) 邮箱:pooson@qq.com互联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