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2009年5月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结果已公布,为使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正常执业,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嘉兴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符合注册条件的2009年5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执业注册的通 知》的要求,对通过2009年5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开展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通过2009年5月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符合有关注册条件的护理人员。 二、注册条件 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护士执业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2009年5月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 3、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注册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可到卫生局医政科领取。也可网上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2009年度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成绩单原件或卫技专业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5、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四、注册步骤 一院、二院、中医院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软件机构版的必须进入“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护士首次注册”模块录入09年5月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首次注册数据。其它的医疗机构的注册数据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录入。 请一院、二院、中医院注册数据录入后。所有材料审核无误后,将注册材料在11月28日前交卫生局医政科。由我局制证。复审无误后上交至省卫生厅终审盖章。 联系电话:85019824 平湖市卫生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做好2009年5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执业注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