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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诊病史撰写要求-口腔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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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诊病史撰写要求-口腔执业医师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4 18:52: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口腔执业医师近几年来考试的难度是越来越大了,这里是医学教育网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

复诊病史

(1)复诊病史的必需项目与撰写要求原则上与初诊病史一致。

(2)同一疾病相隔3个月以上复诊者原则上按初诊病人处理,但可适当简化(例如:可在一开始即提明原先确定的诊断)。

(3)一般复诊病史须写明:①经上次处理后,病人的症状、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及疗效;②初诊时各种实验室或特殊检查结果的反馈(转录);③记载新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包括治疗后的不良反应);④根据新近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诊疗步骤和处理意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⑤补充诊断、修正诊断或维持原有的诊断;⑥医师签名。

(4)对于诊断已十分明确,治疗已相对固定,病情已基本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门诊复诊病史内容包括:①前已明确的主要诊断;②本次就诊的主要临床情况(症状、体征、治疗不良反应等),简述重要实验室检查结果;③处方记录及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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