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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卫生局护士执业注册办事指南2009版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4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

      二、卫生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卫生部 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19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法〉的通知》(赣卫医字[2008]18号)

      三、护士执业注册许可条件:

      (一)首次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不包括函授、电大、自考、成考等专业教育方式学习的护理、助产专业人员;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5、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二)延续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其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出申请;

      3、每年获得规定的护理继续教育学分;

      4、延续注册采取集体办理方式进行。

      四、办理护士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毕业证书及网上学籍查询结果;

      4、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6、医疗机构临床实习的有效证明;

      7、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签约合同等);

      8、近期小两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同一底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护士执业证书》各1张);

      9、通过护士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注册申请的,除提交以上1-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教学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实践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0、汇总表(信息系统产生)

      申请人同时需提交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审核机构盖章确认。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继续教育学分证(证明);

      5、延续注册汇总表(信息系统产生);

      申请人同时需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审核机构盖章。

      (三)换证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已发的大小证);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近期两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同一底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护士执业证书》各1张);

      5、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6、汇总表(信息系统产生)。

      所提供的材料请使用A4大小的纸张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五、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操作流程:

      (一)首次注册操作流程

      1、统计制表。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执业机构。

      3、单位初核。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初核意见、盖章。

      4、录入信息。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及配备了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自行录入护士注册信息;其他未购买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如乡卫生院、个体医疗机构等)信息录入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逐级报送注册机关。

      6、注册审核。首次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署准予注册意见,按照规定制证、发证。

      (二)延续注册操作流程

      1、统计制表。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填写延续注册汇总表。

      2、单位初核。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执业机构。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将护士延续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方法同首次注册方法。

      4、复审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局,经过审核后在注册栏内据实填写注册信息、年限,并加盖“××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护士注册有效期5年,2009年为注册有效期的第一年,依此类推。延续注册每5年办理一次,并于当年的年底前结束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由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延续注册信息按规定逐级上报卫生厅医政处。

      (三)换证操作流程

      1、统计制表。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换证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执业机构。

      3、单位初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4、录入信息。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将护士信息预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方法同首次注册方法。

      5、交表送审。各设县区汇总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换证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市卫生局办理。

      6、换证审核。省卫生厅组织对申请换证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信息汇总,审核合格的,签署准予注册意见,按照规定制证、发证。回收大小证。

      六、变更注册

      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项目,应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一)省内变更

      1、本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属于原行政辖区,直接在拟执业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换《护士执业证书》,在系统相应栏注明变更原因,在证书的“变更注册”一栏注明拟执业机构名称、变更事项及时间即可。

      2、跨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不属原行政辖区范围,应提出申请并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原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本人各一份)、《护士执业证书》到拟执业机构的注册部门办理变更,原《护士执业证书》不收回,号码不更改,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相应栏注明变更原因,在《护士执业证书》“变更注册”一栏注明拟执业机构名称即可。拟执业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注明变更信息。

      (二)跨省变更

      1、出省变更

      (1)申请变更。申请人在原执业机构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原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本人各一份),并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到拟执业机构注册部门办理。

      (2)申请人原执业机构将申请人填写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报设区市卫生局备案,设区市卫生局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注明变更信息。

      2、入省变更

      (1)申请人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向拟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入省变更注册申请,同时提交首次注册规定的第2、3、6、7项材料审核,并保持执业年限的连续性。

      (2)发证并注册。申请人持有的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按照首次注册有关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七、重新注册与注销注册

      1、重新注册与注销注册,分别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重新申请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程序执行;

      2、注销注册,原注册机关在审核提交的材料后,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并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八、遗失补证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省内公开发表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2、提交刊登的报刊、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介绍信、身份证明、照片到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补证;

      3、补办证书时,其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如实填写补证时间,标明“补证”,以示与原证区别。

      九、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

      首次注册需上报省厅,期限按省厅规定时间。护士变更、延续 受理申请后,在五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办理;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十、卫生行政许可数量

      护士执业注册无数量限定。

      十一、护士执业注册责任部门

      1、护士执业注册责任部门:

      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南昌市卫生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318号

      联系电话:0791—3987578

      2、护士执业注册单位:

      南昌市卫生局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五楼

      联系电话:0791—3986761。

      3、南昌市卫生局

      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电话:0791—398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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