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
近日,我厅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的护士在提出首次执业注册申请时,提交的实习证明不规范,影响了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我厅对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提交的实习证明提出如下要求:实习证明必须加盖原实习医院公章,盖医院部门章无效。
特此公告
巴中市卫生局转
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