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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芜湖县2009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19

    卫医〔2009〕187号

    各镇卫生院(分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依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县2009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执业注册

      1、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详见《办法》第六条)。

      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县卫生局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复印件);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3、其他情形

      (1)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没有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且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2、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县卫生局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注:办理护士集体换证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原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006、2007、2008年三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5-10分,Ⅱ类15-20分。初级及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2007年办理入省变更和首次注册的须提供2008学分,所有学分由市局医教科核准并在学分证明上盖章(见附件2);

      (7)在能够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3、其他情形

      在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前,需要办理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须同时提交2008年前使用的护士变更申请审核表和新版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三)申请变更注册

      1、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2、护士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其他情形

      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交上述材料。

      (四)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为其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

      符合以下条件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我省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

      二、有关情况说明

      1、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受理审查、汇总上报等工作;

      2、已购买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三家医疗机构负责将本单位护士信息录入该系统;

      3、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护士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填报日期统一为2009年10月31日;

      4、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表格,表格从县卫生局网站下载,不得改变样式和规格;

      5、护士注册不收任何费用;各单位请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附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材料;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注册管理依照本通知。

      注:有关表格请在县卫生局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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