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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广西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地点等通知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6-10

      2013年广西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地点等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30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3年10月19日

      上午  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0日

      上午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并要求报考人员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市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3年6月10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10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填报个人报考信息。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2.填报流程。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宽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11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能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医学|教育罔。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7月8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22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6月10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22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

      4.票据领取。医学敎育|网提醒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3年6月10日-2013年7月29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3年10月12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10月20日下午14∶30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区直考点,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考全科、免二科2个级别。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三个月后考生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通过拨打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电话(114 服务热线或118114 服务热线)语音查询自己的成绩,不收取信息费。咨询电话:0771-5505211.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及大纲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咨询中心负责征订、发放(联系人:苏 宇、李俊桦,联系电话:0771-5841265)。各市报名点在8月1日前将所需考试用书、大纲数报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咨询中心,以便统一上报征订。

      十一、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

      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3年6月4日

      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附件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附件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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