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从本月起,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时,参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无需个人掏钱。参保后,失业人员当月住院或看门诊,就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我省规定,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时,应到失业金申领地医保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当地职工医保,失业人员委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关于缴费基数,实施办法规定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且,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失业人员就可以跟参保职工一样,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7月1日以前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7月1日后参加职工医保的,按医保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原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及医疗补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领取失业金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医保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医保费时,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