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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关市]关于2006年护士首次和再次注册工作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生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4

    韶关市关于开展2006年全市护士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护士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逐级审核,层层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坚决不予注册。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韶关市区内护士注册由市卫生局负责。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机构版),要预录入护士注册的信息,信息与注册材料一并上交。

      三、各县(市)卫生局护士注册工作必须在2006年11月20日前完成,同时将注册信息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2003年以前办理护士首次注册无须录入注册信息),由市卫生局统一上报省卫生厅。

      四、浈江区、武江区卫生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护士注册材料,并将材料统一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通知市区个体诊所、门诊部护士执业注册。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护士注册信息存档和上报制度,各医疗机构建立护士注册档案,护士执业注册个人档案一人一袋,存放护士注册资料。

      六、护士执业注册有关政策请登陆广东省卫生厅网站查看《广东省护士注册工作指南》。

      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遗失补证申请表等其它表格请登陆广东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附件:护士注册工作的条件与程序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护士注册工作的条件与程序

      一、首次注册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首次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类别在注册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申请首次注册期间,拟受聘护士可在护士指导下开展临床护理工作。

      助理护士不需要注册。助理护士提升到护士岗位,需要向注册主管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获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护士工作。

      ㈠首次注册对象

      1、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

      2、符合《护士管理办法》及《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

      3、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合同护士。

      4、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护士。

      ㈡首次注册条件

      上述人员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轨后),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㈢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首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者,必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毕业证(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及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具体参照粤卫办〔2005〕83号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广东省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张(同一底版,其中申请表、体检表各1张,另交2张)。

      9、人事档案已在我省医疗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凭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向执业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证书》。

      10、在外省或省内其他市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后,在我省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的,须提交外省卫生厅或省内其他市卫生局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原件。

      11、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临床实践考核合格的证明(见附件10)。

      12、拟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请粘贴在A4纸上。

      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放入“广东省护士注册材料档案袋”内,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㈣首次注册程序

      1、填表。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登陆广东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gdwst.gov.cn)下载《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申请材料》并发给护士注册申请者填写。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单位复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意见。

      4、录入信息。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机构版)。并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当地护士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各县(区)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见附件)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核对打印后的《护士执业证书》,张贴照片。

      7、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区)注册机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首次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送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发证机关终审发证。省卫生厅医政处组织终审,审核合格者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广东省卫生厅钢印。

      9、注册。各注册机关领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注册机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6-2008年”、或“2007-2008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二、再次注册

      ㈠再次注册对象:

      1、已在我省或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每两年注册一次。

      2、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㈡再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再次注册的个人,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单位盖章);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单位盖章);

      5、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㈢再次注册程序

      1、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效注册年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陆广东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gdwst.gov.cn)下载《广东省护士再次注册申请材料》。

      2、单位初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将护士再次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

      4、注册机关再审并注册。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送当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7-2008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5、再次注册工作必须在注册年(双数年)11月20日前完成。

      ㈣注意事项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护士每年累计15分(如不到一天的以6学时为一天计);护师及以上职称护理人员每年最低学分数不少于25学分。

      三、变更注册

      分为出省变更、入省变更、省内变更三种情形。

      出省变更

      ㈠出省变更注册对象

      已在我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现拟在外省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

      ㈡出省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出省变更注册者,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拟执业机构各存档1份)。

      2、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㈢出省变更注册程序

      1、领表。申请人自行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下载区域下载打印《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填写。申请人自行填写该表原执业机构意见以上内容(除变更后执业证书编号外)并贴好照片。

      3、审核。

      ⑴申请人携《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及《护士执业证书》去原执业机构,在“原执业机构”一栏加盖意见;

      ⑵申请人携表前往拟执业机构在“拟执业机构意见”一栏加盖意见;

      ⑶申请人携表及《护士执业证书》去原注册主管部门在“原注册部门意见”一栏加盖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注册信息导出至软盘,原注册部门将表格存档一份。

      4、注销。申请人携表及《护士执业证书》前往广东省卫生厅在“原发证机关意见”一栏加盖意见,并将护士执业证正副本截角。

      入省变更

      ㈠入省变更注册对象

      已在外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现拟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

      ㈡入省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入省变更注册者,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入省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

      2、《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毕业证(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及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具体参照粤卫办〔2005〕83号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6、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广东省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同一底版,其中申请表、体检表各1张,另交2张)。

      9、《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㈢入省变更注册程序

      1、注销注册。申请人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到原执业机构、原注册部门及原发证机关加盖意见办理出省变更手续。

      2、填表。申请人自行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下载区域下载打印《广东省护士入省变更注册申请材料》,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

      3、准备材料。入省变更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4、录入信息。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机构版)。并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入省变更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现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入省变更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核对打印后的《护士执业证书》,张贴照片。

      7、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区)注册机关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将入省变更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送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发证机关终审发证。省卫生厅医政处组织终审,审核合格者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广东省卫生厅钢印。

      9、注册。各注册机关领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注册机关主管部门按照注册有关条件和程序完成注册。

      10、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护士入省变更注册材料直接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审核、录入、发证、注册。

      军队转业护士进入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参照入省变更条件、材料及程序办理,且必须具有身份证明材料。

      省内变更

      ㈠省内变更注册对象:

      已在我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在省内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区域流动执业的注册护士。

      ㈡省内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省内变更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和现注册主管部门存档)。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㈢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1、领表。申请人自行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下载区域下载打印《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填写。申请人自行填写该表原执业机构意见以上内容(除变更后执业证书编号外)并贴好照片。

      3、审核。

      ⑴申请人携表前往拟执业机构在“拟执业机构意见”一栏加盖意见;

      ⑵申请人携表及护士执业证书去原执业机构在“原执业机构”一栏加盖意见;

      ⑶申请人携表及《护士执业证书》去原注册部门在“原注册部门意见”一栏加盖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注册信息导出至软盘,原注册部门将表格存档一份。

      4、注册。申请人携表、注册信息及《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前往拟执业机构的注册部门申请办理注册。

      5、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活动,不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遗失补证

      ㈠遗失补证对象:

      已在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护士执业证,现遗失正本或副本的注册护士。

      ㈡遗失补证需提交的材料

      遗失补证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未遗失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遗失登报的整页报纸原件。

      ㈢遗失补证程序

      1、登报。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人员《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当在15日内在省级主要刊物上予以公告;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护理专业人员《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当在15日内在市(县、区)级主要刊物上予以公告。

      2、填表。申请人自行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下载区域下载打印《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 填写“执业机构意见”以上部分并贴好照片。

      3、准备材料。按照文件要求备齐报纸原件、《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交医疗机构。

      4、审核。医疗机构审核加盖意见后再提交注册机关,注册机关进行复审、制证并加盖意见,最后提交广东省卫生厅终审。

      5、发证。经审批合格的材料予以补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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