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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物制剂的法规

    作者: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7

      一、药典和其他药品标准

      药典(pharmacopoeia)是一个国家记载药品规格和标准的法典。大多数由国家组织药典委员会编印并有政府颁布发行,所以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药典中收载的是疗效确切、副作用小、质量较稳定的常用药物及其制剂,规定其质量标准、制备要求、鉴别、杂质检查与含量测定等,作为药品生产、检验、供应与使用的依据。一个国家的药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这个国家药品生产、医疗和科学技术水平。药典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药品研究和生产等方面有重大作用。

      随着医药科学的发展,新的药物和试验方法不断出现,为使药典的内容能及时反映医药学方面的新成就,药典出版后,一般每隔几年须修订一次。各国药典的再版修订时间多在5年以上。我国药典自1985年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有时为了使新的药物和制剂能及时的得到补充和修改,往往在下一版新药典出版前,还出现一些增补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版中国药典于1953年8月出版,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1953年版。1953年版共收载药品531种,其中化学药215种,植物药与油脂类65种,动物药13种,抗生素2种,生物制品25种,各类制剂211种。

      我国药典的特色之一是在于继承和发扬祖国医药学的宝贵成果,体现了中西医药的结合。1963年版的药典是一个好的起点。当时,根据我国国情,1963年版药典分一、二两部,各有凡例和有关的附录。一部收载中药材446种和中药成方制剂197种,记载药品的“功能与主治”,二部收载化学药品667种,增加了药品的“作用与用途”。

      1977年版药典也分一、二两部,共收载药品1925种。一部收载中草药材(包括少数民族药材)、中草药提取物、植物油脂以及一些单味药材制剂等882种和成方制剂(包括少数民族成方)270种,共1152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773种。

      1985年版药典比1997年版的药典品种有较大删减,一部收载药材和成方制剂713种,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和放射性同位素药品及各类制剂776种。两部收载各类药品共1489种,比1977版药典少收载436种。1987年11月出版了1985版《中国药典》第一增补本,新增品种23种,修订品种172种,附录21项。1988年10月,第一部英文版《中国药典》1985年版正式出版。

      纵观最近几版的药典,每一次再版均比前一版本有较大幅度的修订。每次修订出现几个特点:

      1.现代分析技术在药品分析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2000年版一部采用薄层色谱法作鉴别的品种已达602种,收载含量测定的品种308种,较1995年版药典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二部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有282种(次),抗生素和激素类化学药品的含量测定大都采用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有44种(次)。

      2.附录内容明显改进和提高。2000年版新增附录中,制剂通则增加的有巴布膏剂、搽剂、滴鼻剂、滴耳剂、透皮贴剂等,二部的片剂通则项下增加了分散片、舌下片等,气雾剂修订为气(粉)雾剂和喷雾剂,增加了有关内容;通用检测方法增加了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检查法、注射剂有关物质检查法、多糖的分子量与分子量分布测定法、毛细管电泳法、粒度测定法、渗透压摩尔浓度测定法、热分析法、X射线衍射法、片剂脆碎度检查法等,注射液不溶性微粒检查法中增加了光阻法,溶液颜色检查法中增加了色差计的方法;一、二部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均增加了各类制剂的限度规定,从而使附录更加严谨、完善和规范化。二部附录中首次收载了药品标准分析方法验证,药物制剂的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药物稳定性试验,缓释、控释制剂,微球、微囊与脂质体制剂,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六项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不作为法定要求,但对考察药品质量、规范和统一药品标准将起到指导作用。

      3.药品名称进一步规范从1995年版药典开始,二部药品外文名改用英文、取消拉丁名;中文名称只收载药品法定通用名称,不再列副名。2000年版药典一部又取消了颗粒剂“冲剂”的副名。

      我国2005年版药典即将发行,本版药典最大特点是将生物制品从二部中单独列出,作为第三部,这也是为了适应生物技术药物在今后医疗中作用的日益扩大所做的修订。

      (二)国外药典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已有近40个国家编制了国家药典,另外还有3种区域性药典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组织编制的《国际药典》等,这些药典无疑对世界医药科技交流和国际医药贸易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例如,美国药典《TheUnitedStatesPharmacopoeia》简称USP,现行版为第27版,2004年1月生效,4月和8月各生效增补1和增补2,共有3800多种药品被专论收录。英国药典《BritishPharmacopoeia》简称BP,最新版本是2003年版,于2003年12月1日在英国及欧洲市场依法实施。日本药局方《PharmacopoeiaofJapan》简称JP,现行版为第14版。国际药典《PharmacopoeiaInternationalis》简称Ph.Int.,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为了统一世界各国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的方法而编纂的,1951年出版了第一版本《国际药典》,最新《国际药典》第五版,但《国际药典》对各国无法律约束力,仅作为各国编纂药典时的参考标准。

      (三)其他药品标准

      国家药典是法定药典,它不可能包罗所有已生产与使用的全部药品品种。前面已述药典收载药物的一般要求,而对于不符合所订要求的其它药品,一般都作为药典外标准加以编订,作为国家药典的补充。

      我国的国家药品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标准》,简称《国家药品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纂并颁布实施的,过去称为《部颁药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药物: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国内创新的重大品种,国内未生产的新药,包括放射性药品、麻醉性药品、中药人工合成品、避孕药品等。

      (2)药典收载过而现行版未列入的疗效肯定、国内几省仍在生产、使用并需修订标准的药品。

      (3)疗效肯定、但质量标准仍需进一步改进的新药。

      其他国家除药典外,尚有国家处方集的出版。如美国的处方集(NationalFormulary,NF),英国的处方集(BritishNationalFormulary)和英国准药典(BritishPharmacopoeiaCodex,简称BPC),日本的《日本药局方外医药品成分规格》、《日本抗生物质医药品基准》、《放射性医用品基准》等书。

      除了药典以外的标准,还有药典出版注释物,这类出版物的主旨是对药典的内容进行注释或引申性补充。如我国1995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临床用药须知》。

      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药厂要组织药物制剂的工业化生产,需具备有合理配置的生产厂房以及与有关剂型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如片剂生产车间、注射剂生产车间、粉针剂生产车间、酊、水、糖浆剂生产车间等),各车间均需有相应的制药设备,如片剂车间的制粒机,烘房,压片机、包衣机等,注射剂车间的配液罐,过滤装置,灌封机等。除以上硬件条件外,还需要具备高素质的管理和生产人员以及完善的管理系统。对于上述这一切药厂生产药品必须具备的软、硬件条件,欧、美、日等许多先进工业国家的卫生管理机构均制订颁发了本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简称GMP),GMP在各自的国度内施行并具有法律意义。世界卫生组织(WHO)也制定了GMP,作为世界医药工业生产和药品质量要求的指南,是加强国际医药贸易、监督与检查的统一标准。

      我国在1982年由当时负责行业管理的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订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本)》。1985年经修改,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作为《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推行本颁发;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等编制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1985年版),于当年12月颁发。1988年卫生部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后又进行了修订,颁布了1992年修订版。199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等颁布了修订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1999年8月1日颁发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共14章88条具体标准与要求,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录(1998年修订)》,其内容是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GMP三大目标要素是将人为的差错控制在最低的限度,防止对药品的污染,保证高质量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GMP总的要求是:所有医药工业生产的药品,在投产前,对其生产过程必须有明确规定,所有必要设备必须经过校验。所有人员必须经过适当培训。厂房建筑及装备应合乎规定。使用合格原料。采用经过批准的生产方法。还必须具有合乎条件的仓储及运输设施。对整个生产过程和质量监督检查过程应具备完善的管理操作系统,并严格付诸执行。

      随着GMP的发展,国际间实施了药品GMP认证。药品GMP认证(certification)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药品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是国际药品贸易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199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建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监督检查的手段,即规范GMP认证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办,经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审核,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有效期5年(新开办的企业为1年,期满复查合格后为5年),期满前3个月内,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

      除了GMP以外,其他的药品管理有关规定还有GLP,GCP和GSP.。

      GLP的中文全称是药品安全试验规范(GoodLaboratoryPractice),又称药物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指在新药研制的实验中,进行动物药理试验(包括体内和体外试验)的准则,如急性、亚急性、慢性毒性试验、生殖试验、致癌、致畸、致突变以及其它毒性试验等都有十分具体的规定,是保证药品研制过程安全准确有效的法规。

      GCP的中文全称是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oodClinicalPractice),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制定GCP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GSP是英文GoodSupplyPractice的缩写,意即良好供应规范,是控制医药商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制定一系列法规,其根本目的是保证药品质量:在实验室阶段实行GLP,在新药临床阶段实行GCP,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实施GMP,在医药商品使用过程中实施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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